
每个人的人生都不尽相同,有些平淡,有些波澜壮阔。而对于谢明娃来说,他的人生几十年,处处伴随着秦岭的磅礴大山。
当知道警察来查身份证的时候,谢明娃的第一反应还是离开这个矿场。但是多年的逃亡生活让他已经厌倦了,他开始不想kaiyun跑了。随后,他又回到了自己的工棚,没有身份证的谢明娃被带到派出所,经过一番询问,一场足足15年的逃亡生涯揭示在世人面前。
那一年的谢明娃还十分年轻,他在和妻子离婚之后,带着孩子在山里生活,平时靠挖到的药材来维持生活。但是这个年纪的年轻人总会有一些气盛。其是当他看到自己的孩子被人欺负的时候,他便再也忍不住。
他把自己的药材收拾了一下,换了一辆车,又从别人手里买了一把土枪。在跑到山下之后,他找到了那几个欺负他孩子的伐木工人。其中一个人甚至还想要谢明娃赔医药费,而谢明娃的枪直接抵到了那个工人的头上,一枪了结了他的生命。
在杀了那个工人之后,他知道自己肯定会被抓起来。于是就赶快回到自己的住处,带着孩子,收拾完自己的东西,一口气跑了好久。最后找了个一个山洞,苦苦支撑了一个晚上。
在这15年中,他们住在山上的山洞里面,风吹日晒。平时只能靠挖中药偷偷下山换些东西,虽能勉强度日,这么久不与人交流,人也容易孤独。谢明娃的儿子在逐渐长大,最终不堪忍受这样的生活而逃下山去,直到案发也再未露面。
在本案中,谢明娃的行为无疑构成故意杀人罪。并且其实施杀人行为时,使用的是自制土枪,其本身持枪的行为已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。因此,此时可以认定为“情节较为严重”,适用较重的法定性。
在本案中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,谢明娃的行为到底够不构成脱逃罪?从表面上看,谢明娃实施杀人行为之后潜入深山,一直通过自己的行为,摆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的抓捕,其行为和脱逃罪非常相似。
我国刑法将脱逃罪规定在了第316条,从该条文的位置来看,脱逃罪所侵犯的是司法秩序。对于本罪,其有一个特殊的行为主体,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。
因此要成为脱逃罪罪的行为主体,至少是被司法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,限制了人身自由。从而实施操作行为,危害了司法秩序,造成了严重的后果,才会构成脱逃罪。
而在本案中,谢明娃在实施杀人行为之后,由于立刻前往山上,因此并未被当地的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,限制其人身自由。
因此,即使其在山上实施着长达15年的逃脱kaiyun行为,造成了当地公安机关长期无法将其抓捕归案这一事实,也不能够将其行为认定为脱逃。
在犯罪行为实施多久之后还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,属于刑法追诉时效的问题。我国刑法对于追诉时效是以犯罪行为的法定最高刑来进行确认的。
通常情况下,某种犯罪的法定最高刑,即为该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。而对于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其追溯时效可确定为15年。
而如果是实施了杀人行为,因为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会直到死刑,我国现行《刑法》也规定了20年的追诉时效,并且即使过来20年的追诉时效,只要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,依然可以追诉。
而应当注意的是,如果在司法机关已经立案的情况下,发生了逃脱等行为,则不存在追诉时效的问题。
回到本案,首先谢明娃实施的杀人行为本身就有20年的追诉期,即使其逃进山上15年仍然可以追诉;其次,当地的公安机关已经立案,并未放弃抓捕,因此也就不存在无法追诉的问题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

